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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Date:2020-06-28 · View: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留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根据留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留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规定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中国宪法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者,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中国政策、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执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勾结教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从重处理;

(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理;

(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凡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的,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第七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暴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宿舍、饭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桌椅、门窗、玻璃、床具、电灯及其它设备,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上违纪的留学生,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集体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报刊、书籍的,视其情节轻重,除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吸毒或在校园内抽烟者:

(一)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凡吸毒、贩毒、制毒者一经发现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侮辱、窥视、滋扰女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导致怀孕,当事人双方按退学处理;

(三)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勾肩搭背,搂抱接吻,过分亲昵或男女之间行为举止不检点,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得留宿他人,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按学院规定,禁止留学生私自在外居住。未经请示或请示未获批准私自在外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公寓规定,昼夜上网,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录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参加非法传销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传播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破坏性、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旷课学时按照《咸阳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考勤管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计算,节假日除外)。

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者:

(一)考试作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考试成绩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二)由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偷盗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或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成绩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在规定注册时间内(开学后两周),无故不交学费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留学生各种规章制度,不听从教师、辅导员、工作人员的劝阻和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在教学、实验、实习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失丢失,价值500元以上且不赔偿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物者(若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在校园内燃烧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八)在校内有不文明行为,男生留长发,女生服饰不规范,经教育仍不认错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图书馆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破坏学院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留学生在寝室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2.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利用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学生不得无证驾驶摩托车、汽车。一经发现,学院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五)对同时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错误的留学生,根据有关处分条款进行衡量,一并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没有包括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章附加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受处分者,应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受处分者,取消在校期间一切评优和奖励资格。

(二)留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二十六条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保留,材料入档。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依据学习时间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不得再次申请入学。

第二十九条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超过七天。其善后事宜,按照退学有关规定办理。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要在15天内注销留学生的居留许可等签证信息和对外公布开除通知。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纪留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留学生的调查和处分,应附以下书面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

(一)受侵害者的书面材料;

(二)违纪留学生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三)目击者对事件或事实的叙述;

(四)违纪留学生对过错的认识;

(五)国际教育学院对事件或事实的综合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留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留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取证,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确认和研究,出具最终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留学生违纪事件,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调查,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予以协助,调查结果由学院保卫处上报学院及上级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出入境、安全部门等,须将情况汇报清楚。

第三十二条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留学生处分的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处分决议并公示一周;

2.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处理意见,经院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学院出具开除决议并公示一周,并在15天内注销留学生的学习签证;

3.对违纪留学生处分的时限: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对违纪留学生的处分决定视情况以国际教育学院或学院的名义,以中英文字发布公告。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等。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留学生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通过班长、辅导员(班主任)当面口头告知或电话、邮件等渠道送达处分决议。

第三十五条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留学生的签证种类及期限做出相应变更,并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留学生接到申诉决定后,须退学的,在接到申诉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办理完离校手续,搬离留学生公寓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对留学生的处分材料,国际教育学院须真实完整地归入留学生违纪处分档案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